因為我個人對法律條文不熟,借維基百科引述(並斷章取義)一下:
公共物品(Public good,又譯公共財、公共財產)在經濟學的解釋裡,是一種財貨,從消費方面的觀點上,具有「非敵對性」(或稱「非獨享性」、「共享性」);從供給方面的觀點上,具有「無法排他性」〔非排他性〕。
共享性:共享性,是指當一個人消費該物品時並不會減少其他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。
非排他性:非排他性指的是:財貨可任意讓多人共用而不減少該財貨的效用,而且我們無法禁止某人不付代價而享受該財貨。
在現實生活中,幾乎沒有完全的非敵對性〔共享性〕,以及無法排他性的財貨。而大略具備這兩種特性的財貨,稱為「公共物品」。例如空氣、國防、知識等。(引自維基百科)
可以說,在網路上發佈的詩文影音之類本身已經具有公共物品的主要性質,任何人的閱聽都不會影響其他人的權益。或者如很多人都已經想過的,這些創作物雖經我手,卻非我所有,於是我們對這些「公共物品」開放版權(這聽起來很奇怪…反正這是個重版權的時代),詳見http://creativecommons.org/licenses/by/2.5/tw/legalcode
所以想拿去投文學獎也無所謂。(雖然那又變成私有物了?)
公共化指的應該是著作財產權,而不是著作人格權。所以應該是不能拿去投文學獎啦...(要拿去投也不是不行,不過那就是幫別人投啦...)
回覆刪除其實透過作者同意的話,是可以讓其成為具為商業性質的產品。只是談論到歸屬權,我想這部分還滿難區分清楚;因為作者已經釋出使用的權力,但是文學獎的主辦單位能否認定這種做法,就是另一回事了。我想大中最後所提的,簡單來就便是你拿去引用、挪用,甚至貼上,原作本身可以沒意見。但其它人的意見就不是作者可以控制了。
回覆刪除嗯嗯...如果是這樣說的話
回覆刪除這個公共化的討論就更有意思了
關於公共的權利。阿赫要說,既然來這裡藉由CC釋出作品了,除了標明作者姓名之外,屬於著作權的任何權利,幾乎都已經拋去。因為這所謂的權利,在著作權來說有非常多細節,舉幾例子來說,首先是公開傳輸的權利:再網路上任意引用整篇文字與圖片,都有違法的風險,除非原作者認可,否則都已經侵權(雖然對於報導與陳述事實這兩樣的引用,可以主張在合理使用範圍內,但原創的文字內容則必定是侵權了)。公共化最大的受賄者應該是衍生創作的作品,他們可以將經由CC釋出的圖片、音樂、文字,在未經創作者許可的狀況下(但依照CC釋出條款),任意放置在自己的作品中,例如成為紀錄片或裝置創作的一部份,並且將他們拿去參加比賽或者販售(在cc授權沒有"非商業性使用"的條款下)甚至授權給第三者從事商業行為。
回覆刪除公共化是一種對於詩創作推廣的重要途徑。過去的時代,韻文出現在各重主流的娛樂活動中,西方如歌劇、小說,在東方更是各種戲曲的重要文本。近幾十年新詩發展到一種相對自閉的狀態,除了流行歌一枝獨秀之外,常常只困在書本裡。若能夠因為公共化使得引用變得簡單,也許就可以在其他藝術創作中被大量使用到。
忽然想講文學獎的話題,如果整首原封不動拿去投稿(而且作品全文只有被引用的詩),必被評審認為是抄襲,這個不是法律的問題了。相對的如果是只取部份呢?或者整首詩只是更大作品的一部分呢?許赫自己的話,是很鼓勵的喔。